(2016)浙0225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梁志顺与朱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顺,朱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1705号原告:梁志顺。委托代理人:沈国峰,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水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顺与被告朱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志顺负担。按本院规定不予收取。审 判 员 姜海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