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刘兰敏与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敏,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刘兰敏。被执行人: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德州经济开发区新河东路3999号锦华物流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史庆东,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兰敏与山东通德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房产已被查封,被执行人暂无能力执行,本案需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成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飞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