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永光(苏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可益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光(苏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珠海市可益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1203号原告永光(苏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平胜路33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学松,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瑞瑞,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珠海市可益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西八路2号B栋厂房2楼。法定代表人李锦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光(苏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可益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永光(苏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光(苏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8元,减半收取为1824元,保全费1420元,两项合计3244元,由原告永光(苏州)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