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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韩学兵与穆绍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学兵,穆绍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38号申请人韩学兵,农民。被执行人穆绍峰,又名木学庆,农民。韩学兵申请执行穆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韩学兵依据生效的(2011)辉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穆绍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2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300元、执行费20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穆绍峰给付申请人借款2万元、诉讼费3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辉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