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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昌翠诉被告朱传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朱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0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朱某某因同一事实骗取原告何某某钱款已经经刑事程序审理,原告何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起诉,现该规定已被废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