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12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原告何昌翠诉被告朱传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朱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1201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明,安徽虹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朱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进行了审理。经查明,被告朱某某因同一事实骗取原告何某某钱款已经经刑事程序审理,原告何某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起诉,现该规定已被废止,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0元,本院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