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民终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王相友、车治伟等与固始县往流镇新圩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相友,车治伟,固始县往流镇新圩中心小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9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相友,男,197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治伟,女,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始县往流镇新圩中心小学法定代表人喻国强,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王相友、车治伟与被上诉人固始县往流镇新圩中心小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王相友、车治伟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徐 宏审判员 余多成审判员 任明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