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姜蕾与罗一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1214号原告姜蕾,女,197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委托代理人钱建荣,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一红,男,1976年1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晓寅,上海海颂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蕾与被告罗一红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姜蕾未依法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减交诉讼费申请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金劲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夏佳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