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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02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张哲凤与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哲凤,胡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02877号原告:张哲凤。被告:胡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哲凤为与被告胡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哲凤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哲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哲凤撤回对被告胡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哲凤负担。审 判 员 朱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