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字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字613号原告李某,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陶明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