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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080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