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2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21民初1080号原告:郑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