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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施妙江与朱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妙江,朱乐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731号原告:施妙江。委托代理人:胡辉。被告:朱乐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妙江与被告朱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妙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妙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妙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施妙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