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民初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施妙江与朱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妙江,朱乐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4民初1731号原告:施妙江。委托代理人:胡辉。被告:朱乐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妙江与被告朱乐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妙江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妙江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妙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原告施妙江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罗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