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72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231号原告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张北镇安固里大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贾玉民。被告安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理费5元,由张家口恒泰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翠霞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