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4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与张建静、林丽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张建静,林丽雅,林锦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04民初1483号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负责人:陈玉昆。委托代理人:林雷芳。委托代理人:陈留林。被告:张建静。被告:林丽雅。被告:林锦和。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与被告张建静、林丽雅、林锦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桥支行负担。审判员 梅盈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億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