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129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慧与杨后根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杨后根,程恩森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29民初47号原告张慧,女,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大学本科,个体,住万年县。委托代理人曾继红,江西万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杨后根,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高中文化,个体,住万年县。委托代理人李义耀,江西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程恩森,男,194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个体,住万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慧诉被告杨后根、第三人程恩森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第三人程恩森的诉讼,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后根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慧撤回对被告杨后根、第三人程恩森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8元,由原告张慧承担。审 判 长  张 君人民陪审员  饶水平人民陪审员  董文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