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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丰泰种子门市与李桂江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李桂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8民初504号原告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经营者张星,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李桂江,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与被告李桂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朱蕴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桂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决定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喀喇沁旗丰泰种子门市诉称,2014年6月9日原告业主张星通过袁宝成、井红霞(二人系夫妻关系)给被告送化肥,当时约定1亩地化肥740元,原告给被告送2亩地的化肥,合计1480元。当时被告口头约定8月份卖西红柿就给化肥款,到8月份,原告找被告索要化肥款,被告称西红柿没卖钱没有给付。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化肥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付。现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化肥款1480元,利息562.40元,合计2042.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桂江未答辩,也未递交证据。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递交了记账本两页,证明被告李桂江欠化肥款148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核实,原告递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9日,被告李桂江拖欠原告化肥款1480元,此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被告拖欠原告化肥款1480元,有李桂江的签名确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148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损失的请求,因双方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桂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化肥款14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桂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如逾期未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