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02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董金川与赵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川,赵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02民初844号原告董金川,男,生于1981年4月15日,汉族。被告赵虎荣,男,生于1966年1月8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川诉被告赵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董金川逾期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董金川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石敏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