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75号原告毛某,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张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