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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70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毛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02民初75号原告毛某,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被告张某,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判员  杨敦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振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