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6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传喜与管泽福、赵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喜,管泽福,赵玉勤,管长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630-1号原告李传喜,男,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被告管泽福,男,汉族,1969年8月4日出生。被告赵玉勤,女,汉族,1969年1月1日出生。被告管长亮,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喜与被告管泽福、赵玉勤、管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喜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管泽福、赵玉勤、管长亮70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李传喜已提供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喜保全申请理由正当,为了便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管泽福、赵玉勤、管长亮银行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卢某某名下位于梁园区房产一套,商丘市房权证2007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雪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