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原告林阳诉被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阳,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925号原告林阳,女,1979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郑玲玲,居民。被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龙津路。法定代表人厉文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智敏,江苏衡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阳诉被告南京太湖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阳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