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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湟执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湟执字第1015号申请执行人白某某,1981年1月11日生,男,藏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1983年4月21日生,男,藏族,农民。执行标的:16000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2016年4月10日,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张某某于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6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受理的(2015)湟执字第10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景春审 判 员  梅 丽代理审判员  马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桂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