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杜杰与陈宏周、郑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杰,陈宏周,郑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474号原告:杜杰。被告:陈宏周。被告:郑倍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杰与被告陈宏周、郑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其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原告杜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海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奚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