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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6民初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杨秋珍与李曙光、谢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秋珍,李曙光,谢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1447号原告杨秋珍。被告李曙光。被告谢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楼。法定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秋珍诉被告李曙光、谢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杨秋珍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杨秋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杨秋珍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杨秋珍负担。审判员  张武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