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7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王征宇与赵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征宇,赵银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7672号原告王征宇(ZHENGYUWANG),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美国国籍。委托代理人高德金、宋琼垚,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银龙,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征宇诉被告赵银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征宇撤回对被告赵银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王征宇承担。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屈雅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