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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49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徐华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华,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4934号申请执行人徐华,居民。被执行人王杰,居民。徐华与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赣民初字第18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判决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均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现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其称也暂无执行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待发现有执行线索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赣执字第49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王从柏执行员  金海燕执行员  董作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金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