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1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曾连福与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连福,曾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473号原告曾连福,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曾凯,男,1959年12月4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连福诉被告曾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连福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曾凯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连福申请撤回对被告曾凯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连福撤回对被告曾凯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85元减半收取842.5元,由原告曾连福负担。审判员 袁祖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仪炜附:当事人申请退费的,请在本裁判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申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