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国营诉被告董建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营,董建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563号原告张国营。委托代理人谢翮,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建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营与被告董建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国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依法通知后,原告张国营既未交纳,又未提交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等给予司法救助的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国营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袁玺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