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2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与郝征、郝晓红、郝丙炎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怀宁县国土资源局,郝晓红,郝征,郝丙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822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邦明,局长。被执行人郝晓红。被执行人郝征。被执行人郝丙炎。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具体强制执行内容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腊树镇烟墩村民主组739.0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怀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怀国土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怀国土执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在非法占用的怀宁县腊树镇烟墩村民主组739.05平方米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渺审 判 员 李俊杰人民陪审员 郑本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 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当自受理之日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