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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裴润美诉被告裴应锡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润美,裴应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2260号原告:裴润美,女,2001年4月12日生,朝鲜族,延吉市十中学生,现住延吉市北苑小区。法定监护人:柳今花(系原告母亲),女,1975年2月20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依兰镇九龙村一组。被告:裴应锡,男,1969年1月7日生,朝鲜族,无职业,户籍地为延吉市依兰镇九龙村一组,现已出国。本院在审理原告裴润美诉被告裴应锡之间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现被告出国为由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裴润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莹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裴润美负担。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荣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