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刑初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文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刑初第70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6)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蝶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11月1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文某伙同安某窜至温州市鹿城区某小区三或四楼一住户,由安某利用开锁工具开锁,被告人文某和安某进入屋内,窃取住户放在卧室床边抽屉里的现金2400元和假币800元。2、2015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文某窜至瑞安市玉海街道万松路××号×××室,利用开锁工具开锁,入户窃取被害人王某、南某、陈某的笔记本电脑3台和手表1只(无法估价)。经估价,被盗的3台笔记本共价值人民币4300元。2015年12月1日0时许,被告人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南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安某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电话查询记录,情况说明,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入户或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其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文某退赔人民币6700元,返还给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丽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缪 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