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2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寇福军与被告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福军,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455号原告:寇福军。被告:寇志福。被告:寇云霞。被告:寇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福军与被告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寇福军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福军撤回对被告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寇福军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