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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寇福军与被告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赡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福军,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22民初455号原告:寇福军。被告:寇志福。被告:寇云霞。被告:寇云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寇福军与被告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寇福军于2016年4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寇福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福军撤回对被告寇志福、寇云霞、寇云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寇福军负担。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