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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81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冯桂华诉被告梁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桂华,梁秀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81民初647号原告冯桂华,女,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梁秀琴,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受理冯桂华诉梁秀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冯桂华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梁秀琴的起诉。本院认为,冯桂华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冯桂华已预交),由冯桂华负担。审判员 高 新 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格根图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