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950号原告:王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李志晓,河南省镇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我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