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023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