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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7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7民初1023号原告张某。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利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