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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唐江生诉被告唐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江生,唐宝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1民初556号原告唐江生。委托代理人张国辉,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宝玉。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江生诉被告唐宝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江生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规避法律,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江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673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唐江生负担。审判员  刘亚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