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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3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周生敏与许芝领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生敏,许芝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周生敏。被执行人:许芝领。本院在执行周生敏与许芝领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债务26800元,此案款已交付给当事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成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飞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刘仰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海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