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胥小前与杨群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小前,杨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胥小前。被执行人杨群。2016年1月11日,申请执行人胥小前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群给付其赔偿款35000元,另被执行人应负担执行费425元,共计3542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群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经通知、传唤,杨群于2016年1月28日还款3000元,但余款至今再未履行,杨群存在恶意拖延、规避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对杨群作出拘留决定书并移送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刘 强代理审判员 陶国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三日书 记 员 贾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