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蔚某与侯某甲、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蔚某。被执行人侯某甲。被执行人侯某乙。申请执行人蔚某诉被执行人侯某甲、侯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周民终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蔚某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侯某甲、侯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蔚某婚约彩礼款105210.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蔚某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侯某甲、侯某乙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侯某甲、侯某乙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5)周民终字第236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