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秀珍与王萍、杨志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珍,王萍,杨志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67号原告:朱秀珍,女,汉族。被告:王萍,女,汉族。被告:杨志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珍与被告王萍、杨志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珍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原告朱秀珍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圣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