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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325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朱秀珍与王萍、杨志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秀珍,王萍,杨志军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325民初467号原告:朱秀珍,女,汉族。被告:王萍,女,汉族。被告:杨志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秀珍与被告王萍、杨志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秀珍于2016年4月13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秀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元,原告朱秀珍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志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圣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