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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1345号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吴永旭,董事长。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陵市铜官山区。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董事长。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6元,减半收取2148元,由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万多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包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