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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路万俊与王文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万俊,王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53-1号申请人路万俊,男,汉族,1979年12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文君,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令哈市人民法院(2014)德民初字第2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文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文君在德令哈市国税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文君在德令哈市国税局的每月工资2700元,扣至22012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哈斯巴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正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