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2630民督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亮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亮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0民督1号申请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台江县秀眉广场左侧。法定代表人李伯英,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忠俊,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曾毅,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被申请人李文亮,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4月13日发出(2016)黔2630民督1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文亮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文亮已在规定的期间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被申请人李文亮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2016)黔2630民督1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363元,由申请人台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陈友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元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