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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吕传强等与张善斌等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传强,吕传利,张善斌,郭长荣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710号原告吕传强,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吕传利,男,196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凌泽祥,男,196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平阴华立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张善斌,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郭长荣,住山东省平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传强、吕传利诉被告张善斌、郭长荣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传强、吕传利以达成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善斌、郭长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传强、吕传利撤回对被告张善斌、郭长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吕传强、吕传利承担。审判员  孟广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