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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刑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永生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永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刑终14号原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永生,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大学文化,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资阳市看守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永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2015)雁江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永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华科、黄孝梅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刘永生、被害人暨诉讼代表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其间,本院于2016年2月1日通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同年3月1日,资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完毕。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2009年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刘永生谎称其能帮户籍不在周祠社区的农村户口居民办理失地农民社保,以办理社保每人需缴纳1.9万元至3.2万元不等的费用为由,收取被害人叶某某、马某、周某某、张某甲、李某乙等三十余人共计金额1186800元。期间刘永生又以发放社保的名义陆续往部分到了社保年龄的被害人卡里打钱,向被害人共计打款24450元,至案发时,刘永生骗取三十余名被害人共计1162350元。(二)2012年9月份,被告人刘永生谎称自己与他人合伙在雁江区周祠村十五社修建房子,以让被害人干某某入股,等房子拆迁赔偿后按所占股份分钱为由,从干某某手里骗取现金10万元。该10万元至今未退还。另查明,被告人刘永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永生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刘永生具有坦白情节。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永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永生违法所得1262350元,返还各被害人(清单附后)。原审被告人刘永生上诉称“与曾某某合资在曾的房屋上扩建了两层以便拆迁时多分拆迁还房,收取干某某10万元就是将以后还房卖与干某某,此笔不应计入诈骗金额”、“骗取的30余人中相当一部分是其亲戚,量刑时应从轻处罚”、“原判量刑过重”。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一致,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此外,检察人员在二审庭审中针对刘永生上诉理由出示了证人曾某某、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曾某某扩建自家房屋的事与刘永生无关。上列证据,经二审庭审质证,予以确认并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永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关于刘永生提出“与曾某某合资在曾的房屋上扩建了两层以便拆迁时多分拆迁还房,收取干某某10万元就是将以后还房卖与干某某,此笔不应计入诈骗金额”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永生在侦查环节供述将干某某的10万元用于扩建丁某某的房屋,二审期间又供述是用于扩建曾某某的房屋,其供述前后不一致,而丁某某、曾某某均证实自家房屋的扩建与刘永生无关,刘永生未出钱或材料帮其扩建房屋,故刘永生相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关于刘永生提出“骗取的30余人中相当一部分是其亲戚,量刑时应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经查,刘永生诈骗的30余名被害人与其的关系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的范畴,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的规定,故刘永生相应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刘永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已经对刘永生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予以了充分考虑,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其处以刑罚并无不当,故刘永生关于“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 敏审判员 谢国强审判员 黄 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