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57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丁金学与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西南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金学,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西南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5735号原告:丁金学。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西南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国锋,系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军友,青岛黄岛大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金学与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大村镇西南庄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金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金学负担。审判员 车邦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