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881号原告徐××。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