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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881号原告徐××。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玉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