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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恢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武长贵与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陈荣枝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长贵,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陈荣枝,崔希成,闫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恢131号申请人武长贵。被执行人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法定代表人陈荣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荣枝。被执行人崔希成。被执行人闫庆军。武长贵申请执行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陈荣枝、崔希成、闫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武长贵依据生效的(2014)辉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四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辉县市荣成纺织有限公司、陈荣枝、崔希成限期给付申请人武长贵借款本息30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900元、执行费4443.50元;被执行人闫庆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陈荣枝、崔希成二人名下存款共计96400元。现经执行,被执行人崔希成履行现金206536元,给付申请人武长贵3029**元,结算执行费4444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执行完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陈 宾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