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2326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叶玉兴与金汉和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兴,金汉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叶玉兴,男,1961年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姚县石羊镇白石谷村委会。被申请执行人金汉和,男,1969年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大姚县石羊镇白石谷村委会。关于申请人叶玉兴与被执行人金汉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大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金汉和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未给付申请人执行款6480元,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强制措施,从被执行人金汉和的银行账户上扣划6480元,并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勇审判员 赵永贵审判员 王立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