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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与林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林灿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101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负责人:牟果。委托代理人:赖雄,是该公司的员工。委托代理人:孙青,是该公司的员工。被告:林灿坚,男,汉族,1987年9月5日出生,住云浮市郁南县。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林灿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40元,撤诉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星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秋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