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吕傲然与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邓美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傲然,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邓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431号申请执行人吕傲然。被执行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车城南路26A号。法定代表人罗德兵,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邓美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邓美兰偿还吕傲然借款500000元及利息。承担受理费5348元,承担执行费934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有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罗飞商贸有限公司在湖北省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0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