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倪钦英与蒋建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钦英,蒋建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2390号原告倪钦英,男,汉族,生于1945年7月24日,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王瑞,系郸城县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蒋建峰,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15日,住江苏省如皋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负责人朱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健,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2日,住河南省淮阳县,系该公司员工。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5年11月1日11时许,被告蒋建峰驾驶苏F×××××小型普通客车顺S329线自西向东逆向行驶至郸城县××宋庄桥处时,与相对行驶的由倪钦英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倪钦英一处八级、一处九级、两处十级的伤残。被告蒋建峰驾驶的苏F×××××小型普通客车所有人为被告江苏元升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倪钦英于2015年11月17日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193993.76元,并承本案的诉讼费。本案审理中,原告倪钦英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元升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一次赔付原告倪钦英各项损失费用182300元整(包含后期医疗费用);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前支付被告蒋建峰垫付的医疗费款13700元;三、原告放弃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20元,减半收取2110元,鉴定费700元,由被告蒋建峰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占军审判员 王新艳陪审员 王连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赫华帅 来自